通行港珠澳大桥新增跨境车辆海关备案业务流程
1、凭“中检信封”,在叫号机取“受理24窗口”业务受理号。
2、到24号窗口领取《来往香港汽车驾驶人员专用手册》等资料。
3、按照模板规范填写资料。
4、在叫号机取“预录入(首次)21窗口”业务办理号。
5、到21、22号窗口递交《来往香港汽车驾驶人员专用手册》及海关所需的单证资料,领取办事回执。
6、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海关”,凭办事回执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
7、当业务流转环节显示“海关审核中,请到皇岗海关监管车辆管理科提供补充单证”时,请根据提示内容,到 21、22 号窗口补充提交相应资料。
8、当业务流转环节显示“海关审核完毕,请到皇岗海关监管车辆管理科取回单证”时,凭办事回执到23号窗口领取加盖印章的《专用手册》。港珠澳大桥车牌
办理材料
▶《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签发的电子批文);
▶《来往香港车辆验车记录表》、《电子卡识别卡安装表》(香港中检公司制发的信封);
▶《商业登记文件》(非营运指标所有人为企业的)、身份证复印件(非营运指标所有人为个人的);
▶《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车辆照片1张(已安装两地车牌,车辆左前侧面45°,规格4×3寸);
▶驾驶员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驾驶员照片2张(大1寸,半身免冠,红底彩色近照);
▶图片光盘(内含粤港两地车牌的车辆前后照片及驾驶员照片);
▶《来往香港汽车驾驶人员专用手册》(需粘贴好照片并填写基本资料);
▶《来往香港/澳门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备案登记表》(需粘贴好照片并填写基本资料);
▶办事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所有资料要求加盖公章或由指标所有人签名。)中港两地车牌
查询办理进度
相关通行港珠澳大桥新增跨境车辆海关备案业务办理进度情况,海关将通过“深圳海关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
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海关”—查询功能—车辆管理信息查询—车管业务办理进度查询—输入办事回执编号,查询办理情况。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4号皇岗海关办公楼1楼办事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至12:00,13:30至17:30
咨询电话:
400 000 6669
附:《深圳海关关于通行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往来内地与香港跨境车辆办理海关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关公告〔2018〕2 号)
深圳海关关于通行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往来内地与香港跨境车辆办理海关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方便社会公众办理通行港珠澳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珠海口岸往来内地与香港跨境车辆海关备案手续(含车辆及其所有人、驾驶员备案,以及备案数据的新增、变更、延期、注销,下同),海关决定在大桥开通前后特定时间内,设立通行大桥车辆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的过渡期,现就过渡期海关备案流程公告如下:
一、跨境货车备案流程
对通行大桥珠海口岸往来内地与香港的内地籍和香港籍货车,由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按现行对往来内地与香港跨境货车的备案流程办理备案手续。
二、跨境客车备案流程
(一)既可通行深港陆路口岸也可通行大桥珠海口岸往来内地与香港的跨境客车。
上述跨境客车由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按现行对往来内地与香港跨境客车的备案流程办理备案手续。
(二)仅允许通行大桥珠海口岸往来内地与香港的跨境客车。
1.仅通行大桥往来内地与香港的香港籍客车。
(1)申请人凭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签发的《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到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办理海关验车手续,并安装电子识别卡。中检公司向申请人制发《来往香港车辆验车记录表》和《电子识别卡安装表》。
(2)申请人持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签发的《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中检公司制发的《来往香港车辆验车记录表》、《电子卡识别卡安装表》至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办理车辆及其所有人、驾驶员的新增备案手续,并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备案手续办结后,海关向申请人签发《来往香港/澳门车辆驾驶员进出境专用手册》,准予备案车辆从大桥珠海口岸正常出入境。
2.仅通行大桥往来内地与香港的内地籍客车。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办理”原则自主选择到深圳海关或拱北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选择在深圳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的,办理单位为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选择在拱北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的,办理单位为拱北海关所属闸口海关,但车辆所有人(包括企业及个人)、车辆及驾驶员必须在同一海关备案,以免造成重复备案。
3.仅通行大桥往来内地与香港的口岸穿梭巴士。
穿梭巴士如需进出内地的,运输企业可以按照“就近办理”原则自主选择到深圳海关或拱北海关办理备案手续,选择在深圳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的,办理单位为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选择在拱北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的,办理单位为拱北海关所属闸口海关,但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必须在同一海关备案,以免造成重复备案。车牌转让
三、过渡期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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