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方可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领《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在实际工作中,警车、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车可以通过核发车辆号牌加以管理,为简化手续,不再申领《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其中救护车为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为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工程救险车为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二、上述车辆的颜色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安装的警灯须符合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安装的标志灯具须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3954-2004)
三、申请办理《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特种车辆,消防车的使用性质应登记为消防,救护车的使用性质应登记为救护,工程救险车的使用性质应登记为工程救护。
四、森林消防专用车申领《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须持有《广东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所需材料
一、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属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救护车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复核——制证——发证——归档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后直接显示结果并打印回执
http://www.gdbs.gov.cn/portal/serviceSubject/formView.seam?serviceSubjectId=b8218e4f-aee7-4bb2-aaa3-4cf2bc5d1e0c&cid=3768770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一、《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二、《关于整顿警车和加强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公(交)字(1991)801号)第二条:森林防火、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可安装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必须由本单位经县、市公安局加具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备注
网上申请后直接显示结果并打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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