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经港珠澳大桥在港、澳之间通行(不需通过珠海口岸)的香港、澳门机动车,已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后,申请更换车辆或更换驾驶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二、更换车辆
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后需要更换车辆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更换车辆的,应当重新申请。凡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生变更的,包括更换车辆后仍使用原号牌号码的,均视为更换车辆,应当按初次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办理流程进行申请,但驾驶人未变更的不重新发放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车辆未变更(指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未发生变更)但车辆号牌号码变更的,无需重新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但需向当地运管部门(香港地区:香港运输署;澳门地区:澳门交通事务局)申请备案。香港运输署或澳门交通事务局将变更信息转递珠海交警,珠海交警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返回给当地运管部门,并向申请人发送变更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电子牌照”包含的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号码不变)信息。
注意事项:
(1)申请资料中需填写旧的临时号牌信息,用于注销旧的临时号牌。
(2)驾驶人需保证车辆经港珠澳大桥通行期间,已购买有效的车辆保险,并重新提交车辆保险信息。
三、更换驾驶人
已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车辆,需增加驾驶人,或更换已备案的驾驶人的,应当按照初次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电子牌照”包含的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号码将保持不变。
四、注意事项
1、更换驾驶人的,申请资料中需填写被替换驾驶员的身份证号码,用于注销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驾驶人需保证车辆经港珠澳大桥通行期间,已购买有效的车辆保险,并重新提交车辆保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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